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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4)未经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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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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