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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只要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有可能取消低保资格: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
低保户只要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有可能取消低保资格: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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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被取消低保的资格的几类人: 1、家庭人员中任何一人城里有房产、家里有商铺的将被取消。 2、家庭人员中任何一人有私家车、奢侈品、注册公司的将会被取消。 3、具有劳动能力却故意荒芜土地,游手好闲的不能享受。(家中子女有劳动能力的也将被取消)4、家里全部资产,存款是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12倍以上的将被取消。 5、家庭人员中有吸毒、赌博、高消费行为的无法享受。 6、村中“关系户”被举报,证实的将被取消。《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二、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户只要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有可能取消低保资格: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低保户登记结婚并不会取消低保。低保户的认定与婚姻状况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当低保户的人均收入情况不再满足当地申请低保的条件时,在经过核查属实后,才会取消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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