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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还能以超过执行期限提出异议吗

2024-09-19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超过法定时限,通常将不再被考虑采纳。 如果申请执行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曾向被执行人主张过相应权益,则可视为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换言之,执行期限将自申请执行人首次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若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反之,若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无须主动释明并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相关规定。 若被执行人已完全或部分履行其法定义务后再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的情况下,一般无法提出执行异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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