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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的回答为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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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的内容规范:公诉意见的内容规范,即其应表述的内容,它所涵盖的对象。有作者认为它应分为四个方面,即:1、对法庭调查情况进行总结性概括。2、根据法庭调查证实的事实,进行案情和法理分析。3、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并进行法制宣传。4、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述被告人触犯的法律及应负的法律责。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意见书的内容规范却不尽一致。笔者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1999年汇编的全省审查起诉部分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收集的12篇公诉意见书中,仅有4篇对本案证据的相互印证做了论证;其次,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所做的论证在公诉意见书中占据的篇幅,大多不超过1/2,对犯罪原因的分析、社会危害即法制宣传方面大多占了篇幅的1/3甚至2/3以上。笔者认为,公诉意见书应重点阐述:1、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的成立;3、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其理由是: 1、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刑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因此,对证据情况发表意见是刑诉法的要求,论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案件情况则是一个处延上不确定的概念,根据刑诉法的任务要求,应特指犯罪的成立与否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制宣传在刑诉法上并没有做出特别要求。 2、是为达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明要求。为指控被告人有罪,须达到一定的证明要求。这就要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证据来进行证明。起诉书在综述部分,有这么一段格式语句:“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起诉书并不会对证据如何相互印证做出阐述,这一具体任务是通过庭审活动来完成的。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单个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仅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事实的某一方面,只有证据的相互组合才能必然推断出犯罪事实。严格说来,起诉书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它只是表述犯罪的实施过程,从逻辑上讲,只是给出了一个推论,而论据和逻辑推理是通过举证,辩论来完成的。 公诉意见书的特点和要求:公诉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庭审辩论开始时代表公诉机关所作的总结性发言,我们称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的重要性仅次于起诉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功能: 一是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在公诉人举证的情况下,辩论阶段的公诉发言必须注意就举证情况作出综合性论证,以证据为基础概述案件的全貌。 二是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即对事实证据作出论证,对定罪量刑的理由作出论证,从而达到说服法庭确认起诉指控的目的。论证的同时,也是解释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的根据和理由,说明起诉有理有据。 三是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然而,对量刑问题上的检察认定和诉讼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意见书补充表达。如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等,公诉意见书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四是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因为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和控诉,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及至狡说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意见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意见书应当是充分说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 公诉意见书的上述四个特性与功能,也是我们对公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但从公诉实践看,在实现上述几点要求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其一,怎样进行证据和事实的总结论证。检察官的公诉发言均应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意见。然而,对事实和证据的论述方式应根据案件和庭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里有一个要点,即在事实证据问题上,将案件区分为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两类案件。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论证包括驳论,对关键问题要重点论证。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而无争议,则可直接认定事实。一般来说,就事实认定主要采用四种形式:1、根据证据论证事实,既有事实、又有证据的判决型;2、以陈述事实为主,把证据揉入其中,但不作专门论述的论文型;3、只对重要事实、证据作分析的重点例举型;4、只对争论点加以论述的争辩型。我们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事实认定方式。 其二,是否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目前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在控辩式诉讼中,检察官公诉发言应当落脚于支持公诉、论证指控内容,从而“寓教于诉”,勿须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庭审方式改革后,庭审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公诉意见书确实应当将重点放在法理和事实的分析论证上。指控如果不能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就成了无的放矢。但笔者认为,对专门教育又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时候,检察官可以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例如有较多的旁听群众尤其是单位专门组织旁听以吸取案件教训,加上案情比较清楚,指控确能成立,公诉人就可以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从案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作适当分析,以教育群众。如案情复杂,对罪与非罪争辩激烈而且被告人不认罪,能否定罪尚处于未定状态,总结教训等教育内容则可以略去。因为总结教训的前提是犯罪案件确已成立。
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实施的案件范围。这次实施的案件范围,是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2)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案件是否适用《量刑指导意见》,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免刑的,则不予适用。在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宣告刑过程中,均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导,结合定量分析,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 (3)关于裁判说理。裁判文书要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但不要将具体量刑步骤、量刑建议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调节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针对控辩双方所提量刑情节采纳与否及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阐述。宣判后,可根据是否上诉、抗诉等情况,在庭后释明量刑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最新的量刑权法院的规定是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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