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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的罪犯,一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同时有自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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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尽管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仍然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即使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也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诚然,并非所有未逃逸的肇事者均成立自首,认定肇事者是否成立自首仍然要以自首的成立条件为前提。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尽管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仍然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即使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也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具体而言,对交通肇事案是否认定自首应作以下认定: 1、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 2、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3、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4、肇事者抢救伤者和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 5、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通过上文的阅读,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交通肇事犯罪自首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条件。如果现在您正受交通肇事犯罪自首的困扰,建议您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咨询,这样有利于维护您的最高权益。能为您提供相关服务,欢迎您的咨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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