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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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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扣押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如何处理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海事请求人承担。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3)海难救助;(4)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此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5)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6)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7)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8)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9)共同海损;(10)拖航;(11)引航;(12)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13)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14)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15)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16)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17)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18)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19)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20)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21)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22)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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