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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双方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离婚时可以协商子女的监护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如果1994年2月1日后开始同居,根据现行法律,双方只建立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登记。双方可以先协商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然后签订相应的协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们一方为内地居民,则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应准备:(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外国人除了要准备上述的(二)(三)外,还要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携带我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代两代都可以)。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3、双方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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