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要注意区分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企业合并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企业合并的上位概念,是企业合并中最牢固的形式。以收购的形式实现企业控股的企业合并...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1.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第二个纳税年度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4)欠税报告表。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3)资产盘点表;(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的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企业兼并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首先,按照不同行业的被并购对象来分,并购可分为:1、纵向并购;2、横向并购;3、混合并购。其次,按照并购的动因分,并购可分为:1.规模型并购;2.功能型并购;3.组合型并购;4.产业型并购;5.成就型并购。之后,按照并购后被并一方的法律状态来分,有三种类型:1.新设法人型;2.吸收型;3.控股型。最后,兼并的形式:1、控股式兼并;2、购买式兼并;3、承担债务式兼并;4、吸收股份式兼并;5、抵押式兼并;6、举债式兼并;7、资产置换式兼并。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狭义的兼并相当于《公司法》和会计学中的吸收合并。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还包括新设合并与控股等形式。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6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