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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执行以下责任:(一)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执照有效、一致的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许可证内容一致(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和技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重点执行以下责任:(1)建立生鲜乳采购检验制度,记录生鲜乳采购对象资质和采购生鲜乳的批量检验报告书(但乳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证明生鲜乳采购站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发行检验报告书符合生鲜乳采购标准的除外)记录的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和检验记录应保存2年(2)建立其他原辅材料采购检验制度,记录供应方资质和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记录,指定专家管理记录(3)建立原辅材料采购台帐目,记录各采购原辅材料采购者的名称、联系方式、采购日期限、采购记录、采购日期限、采购日期限、采购日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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