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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是合同保全中主动保...
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法律规定是: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但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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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关系成立后且在有效的存续之间。 3、当事人一方的行使如果是有偿行为,而另一方恶意行使撤销权以损害受益人的权益的,那么收益人的一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律其他规定等。
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法律规定是: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但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行使; 3、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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