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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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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增加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贴息扶持。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市场安置等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岗位补贴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企业并购境外科技型企业、引进重大技术或者装备,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的,经市以上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通过,政府予以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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