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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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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2、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3、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4、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5、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颁发收养登记证: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6、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目前收养登记系统手续,办理收养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收养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生育有子女的夫妇,如想收养小孩的,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年满30周岁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本人或家庭人员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只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4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但是,如果夫妇已有2个小孩,要收养小孩,则除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有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才能收养。据了解,办理收养手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3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二是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三是无子女的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要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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