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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先协商决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2、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
1、夫妻双方要离婚,可以先协商决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2、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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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案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家事案件中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 申报时间为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 申报的内容为家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双方或一方的债权债务。 所申报财产的具体项目为:房屋,车辆,存款,电器,家具,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投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出资或投资的财产、债权与债务等。当事人对所申报的财产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财产线索,以便必要时法院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财产申报意见”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要按期、诚信、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也提出制约处罚规定,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拒不申报或者逾期不申报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且法院还可以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法院还会对其判处刑罚。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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