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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9年发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件座谈会纪要》,对恶势力集团的认定和处理。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也有最终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黑帮犯罪是抑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繁殖、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恶势力集团是指经常集中在一起,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差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纷者、中坚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强制交易、欺骗霸市、集体暴力、挑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劫、黄、赌博、毒品等。我国刑法没有设置恶势力集团罪,对构成组织领导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恶势力集团,以其实际违法犯罪定罪。
1、不一定。 2、恶势力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强迫交易,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
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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