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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夫妻自主安排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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