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诈骗罪,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分则 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经济诈骗罪常见行为编辑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1.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是骗取信用证的; 4.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票据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虚假记载;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