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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
1、法律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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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 ( 1)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 ( 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 ( 3)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监督活动。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为五天,决定在十天内作出。《人民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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