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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需要四十五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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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需要四十五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诉讼普通程序需要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需要四十五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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