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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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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换岗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降低办医条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降等降级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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