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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问题

2024-12-09
在确实存在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务必向我国最高法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当被告人未抵达庭审现场时,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启动缺席审判以及法官做出的缺席判决。 针对那些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无视原告追究责任的被告人而言,法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性的拘留手段以维护公众利益和司法公正性。 在缺席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被剥夺财富的问题,法官一般会依据被告人在庭前的答辩意见来作出决策。倘若被告人提前递交了书面答辩意向,那么依照这些陈述就可以确认相关事宜,这实际上就是被告人自身的承认;但如果其并未提交任何答辩,那么就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要求来处理这类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n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n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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