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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
请学习《张家口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里面规定有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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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制套房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具有经济适用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适中,能够适应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左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宅:(一)有当地城镇户籍(包括符合当地配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住宅或现住宅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宅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已婚(包括35岁以下离婚(或丧偶)带孩子)或35岁以上5岁以上的单身家庭2、申请家庭(2人以上)现有(或已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包括48平方米)3、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是指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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