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上海市关于噪音管理条例

2022-07-09
参见《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解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对按照前款限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格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组织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资料,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行驶员营运资格资料。经核准从事范围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营运。本市车辆未经准许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