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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中的经手人没有担保人保证责任,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
关于借条上的担保人责任的承担,经济比较发达的时候,民间融资就会比较频繁,尤其是老百姓之间相互借款的时候,难免会出具借条等相关手续,但是因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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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担保人责任在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时,为一般保证。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经办人经公司的授权委托,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法合同,经办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不会承担外部法律责任;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却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经办人的公司不予以事后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经办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要求法院撤销该还款行为,判决对方归还该借款。但对方仍有权利采取法律途径要求我们归还借款。如果借据上没有写明出借人,即债权人的话,就是属于关键要素不齐全的借条。这样的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债务人无法确定向谁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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