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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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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关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如果债认为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金额,在破产程序中偿还。破产法对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员工劳动债权不用申报,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债权人可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一、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以申请加入破产程序,向法院或其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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