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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近些年比较热议的话题,并不是说它之前就不存在,而是新闻传播途径的迅速化,使得大家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所谓的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就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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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乃专门之学”,有其特殊的制作规律。常见的有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以及其他通用诉讼文书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中,分为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涉外文书五项。其中民事文书又包含三小项,即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2]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已开始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规定 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等选择性公开——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根据暂行办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 裁判文书封面 有指导意义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上网——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其中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进行公布,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同时,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裁判文书不能上网——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裁
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的盲、聋、哑人是指,盲,必须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不能说话。这些生理上的缺陷,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者障碍,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样认识问题和识别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历计算,年龄未满18周岁,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未成年人正在生长、发育阶段,智力发育还不够完善,社会知识少,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也缺乏依法保护自己诉讼权利的意识。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具体体现。 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根据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休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死刑是我国处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必须慎重对待死刑,让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对于重刑犯的特殊保护。
暴力犯罪具体是指哪些,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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