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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带走人并带走了受害人怎么办

2022-03-14
1、如果涉案法院工作人员,在“带走”受害人时,并未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时,使用了手铐限制受害人。则属于“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了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行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后,检方将会依法立案,调查涉案司法机关人员犯罪事实后,依据刑法238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三项、.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4、因此,在问题描述情形属实的情形下,受害人应立即向对司法机关负有法定监督权力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科提出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会依法立案调查案件事实,认定涉案司法机关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后,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8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7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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