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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并导致死亡或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在损失赔偿以外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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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11)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1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13)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14)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消费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此规定,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因此要赔偿的范围也包括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据此可知,消费者请求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是指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计算的不良后果。不包括消费者的身体损失和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承担责任的传统方式有四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精神损害,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赔偿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失,另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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