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超龄养老保险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0%,超龄×1%)×超龄年限-已缴纳养老保险总额。超龄年限为:调入时实际年限-市政府规定的与...
1、超龄养老保险费=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已缴纳养老保险总额。超龄年限为:调入时实际年限-市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公司按以下缴纳: 1、非户籍员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2、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9%,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3、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纳。(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入到员工养老个人账户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8%,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明确了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员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龄。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根据规定,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人已浏览
738人已浏览
270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