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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行政案件办理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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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起算日,应为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在5日内立案; 该立案日期即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起算日。因此,法院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
一般行政案件执法流程为: 1.立案。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2.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下达处罚决定书。 5.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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