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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编写的“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和“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单位;有关主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法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合格或有疑问的退回限期更正;有关主管单位将审核合格的所属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汇总后,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企业依据批复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并据此按规定相应提取折旧。
集体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汇率变动法。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本地区或本部门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经贸、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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