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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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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其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民事权利又需要有人主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则原告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则原告是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范围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真正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其实对于附带民事争议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它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行使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并不独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督促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更完整地履行检察院检查监督的职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此外还包括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为其承担了医疗抢救、丧葬、差旅营养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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