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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农民工,应聘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4年8月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时因公受伤。后来我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协议中规定用工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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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2·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双方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应该是有效的,作为劳动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该反悔。如用人单位以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那么劳动者可依据显失公平原则,启动劳动仲裁程序,重新主张工伤赔偿金。综上所述,在工伤的伤残等级及可以主张的工伤待遇尚不明确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要特别慎重,最好在协商前就伤残情况工伤待遇情况等咨询一下律师,在明确法定工伤待遇的前提下确定赔偿金额,从而确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第一,判断某一协议是否有效,应该以该协议是否符合有效或无效协议的要件为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此两项规定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法律认可此解决途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失公平的合同、协议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案中,肖起家属文化程度低,年龄大,不懂得劳动法律规定,为了能尽快拿到钱去就昏迷不醒的肖起,不得已签下了该协议,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6万元与工伤赔偿金额悬殊较大,该协议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协议。 第二,从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来看,法律设定但书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在于保护弱势方在紧急情况下签订的不公平协议能得到法律公正的保护,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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