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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
一、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刑事诉讼法根据》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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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权是指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该案件无管辖权。为确保案件的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诉管辖是指不具有本案管辖权的法院,因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而应诉,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移送管辖适用范围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具备管辖权,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正常的进行移送管辖,具体的移送管辖程序和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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