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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正式开业,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了本罪既遂...
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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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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