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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和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表现,也是对农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服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2、配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活资料,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廷民的生活困难,给予被征收农民的补助费用。主要保障对象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主要用于失地农民。3、地面附着费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是指依附在土地上的各种设施,青苗是指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他们因土地征收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对此损失应列为补偿。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地面建筑物、建筑物、住宅、井、道路、管道、水路等的拆除和恢复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林木的补偿和砍伐费用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蔬菜等损失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直接拥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的农民。4、其他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配置补助费以外的补偿费,即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公司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损失支付的费用。包括水利设施的恢复费、过劳费、转移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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