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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入伙程序: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使得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与其他合伙人...
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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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法》第85条列举了合作企业解散情况的规定。合作企业解散,清算人应清算的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伙伴负责,经全体合作伙伴的一半以上同意,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后15天内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个合作伙伴,负责清算人,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的清算期间,合作企业继续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合作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和员工工工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清算债务后,不得分配财产。合作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活动。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登记。
成立合伙企业的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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