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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项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 1、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 2、第二部分:违约赔偿。如协议任何...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是通过转让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的,因此会约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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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确认要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所有权转让的限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依法所有权转让限制依法所有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所有权转让明确设定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票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股票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限制、股票转让场所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董事、监事、社长任职条件限制、特殊股票转让限制、取得自己股票限制。1、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所有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半以上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2、股票转让场所的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名股票转让,股东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有转让的效力。这样的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上也非常少见。这可能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模式强制转让为股票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3、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从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转让。对发起人所有权转让的限制,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同。4、董事.监事.社长工作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工作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得从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转让。上述人员退休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票。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轻松获得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票交易,损害其他非法董事、监事、经理股东的合法权益。5、特殊股票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允许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所持股票,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所持股票。转让或购买股票的审查权限.管理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6、取得自己股票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股票,但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取消股票或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天内注销该股票的一部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更登记,进行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不得将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目标。”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二、按章程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按章程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设定所有权转让的条件,按章程的所有权转让限制多按照法律许可进行。中国公司法律没有这样的限制规定。三.根据合同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根据合同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限制所有权转让价格。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而言,股权转让的要件如下: 1、股东提前以书面形式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它股东; 2、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 3、同意的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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