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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2.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 3.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 强制被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 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 限制出入境等。 这些措施已经施行已久,但是一些老赖可能会采取规避措施,例如虚假申报财产、藏匿财产、拒不配合执行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并陆续出台了更加严格、细致的措施,如限制高消费、强制拍卖财产等。此外,最高法还答复了关于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和制约,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常规执行方式: 1. 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以便在执行过程中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的具体财产情况; 2. 冻结、划扣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一旦冻结到有余额,就可以直接划扣; 3.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机动车或直接以作价抵扣。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可以直接进行司法拍卖,用拍卖所得抵债。 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法院执行前需提起执行异议或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具体操作可以联系我获取详细信息。
当事人未能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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