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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处方药费限额10元,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最高90%。 1、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是在哪里参保,就享受哪里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人需要异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开转院证明,或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可以在异地住院就医,先自付现金,出院后拿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证明、缴费清单、缴纳凭证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未申请办理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地社保局不报医疗费用。 3、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不同身份报销比例如下: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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