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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100...
严禁砍伐、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必须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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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备主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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