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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行政复议必须采取书面的吗的规定,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
很多人不清楚行政复议必须采取采取书面,具体来说1、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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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
申请行政复议不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复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申请文件,要求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 另一种是口头形式,但有明确的意思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但是对于以下三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1.经阅卷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上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不开庭审理又称为径行裁判,是指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在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 径行裁判与书面审理区别:径行裁判是在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以后,无须开庭而作出的裁判。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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