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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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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离婚协议不可以单独撤销某一条款,因为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单独撤销某一条款。
离婚协议可以有条件的进行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后,才开始生效,因此在此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销。而要是生效之后,则不能对离婚的行为进行撤销,不过可以因为其中的财产、债务等问题而进行撤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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