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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时,如何处理?

2024-12-08
如果您对社保局有意见,您可以向他们投诉,或者要求辞职并得到相应的补偿金。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规行为会受到罚款等处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滞纳金等责任减轻,但仍然需要承担罚款等责任。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主要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连续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查处。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但只查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缴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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