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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专门对上市公司作出了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主要规范是: 1.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司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该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司法列明了五项基本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 3.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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