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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
1、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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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财产分割的处理,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同居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协议不成的,法院可按照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应首先计算和估算所有财产。之后分清哪些属于同居之后的共同财产,哪些是不能分割的财产,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明确的答复,双方可商议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另一方面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生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发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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