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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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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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