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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所谓情节严重,指 1、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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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或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两本以上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照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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