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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
首先收养人一般需要满足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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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在台湾收养他人小孩的条件有以下(一)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收养1名18周岁以内的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三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18周岁以内三代以内同辈血亲关系的子女。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18周岁以内的继子女。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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