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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不得有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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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三)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项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有下列性骚扰情形的,女性有权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妇女组织和有关机关投诉:(一)在生产劳动地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用肢体动作挑逗和戏弄女性;(二)故意撕脱女性的衣服,明显暴露女性身体隐秘部位;(三)故意触摸女性的身体;(四)用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骚扰女性;(五)利用其它方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
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妇科病的检查和防治纳入工作规划,定期为农村牧区和街道妇女进行妇科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至少每两年组织当地无用人单位的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和特殊困难妇女进行妇科检查,检查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加强女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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