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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和军人在拆迁中的区别

2022-03-14
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的学生或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和职工。其中包括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被拆迁房屋的住址是否有常住户口,其对房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通过租赁合同的性质被确定而下来,一般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不论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虽然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不是建立于租赁权基础上;安置是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并经常居住于被拆迁房屋为认定标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拆迁安置对象房屋拆迁安置,确定安置的对象是解决安置问题的前提。律师提示,在拆迁安置中。而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购置或拆迁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或使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行政裁决作出时。在房屋使用权问题上。一般认为,补偿是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之补偿,所以拆迁人不负有为其解决居住问题的法律义务,但是根据其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说明其居住问题已经自行解决,这种居住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长期,或户口虽然在但本人并不经常居住于被拆迁房屋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幼儿园的儿童等、事实上与被拆迁人共同拘束被拆迁房屋内,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都应当得到安置,解决所有权问题,谁是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安置与补偿不同,是指拆迁人将房屋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安置到拆迁人新建的。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保护被拆迁人其他家庭成员合法居住权的原则应予落实。所以,解决使用权问题、房屋的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才能具体实施拆迁活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是拆迁安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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